2016年初一下册政治《法律护我成长》复习资料
第八课 法律护我成长
1、 学校保护: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作用:即学校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内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
2、 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介绍党的教育方针)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③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其作用有两个方面:第一,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第二,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一方面要反对未成年人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4、 家庭保护的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保护等方面。
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①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开放。②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③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想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6、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内容:设立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等等。
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①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③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免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④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7、 我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8、 国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与我们学生自己无关。这种说法对吗?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1)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各部门进行综合保护,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2)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侵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我们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国,只要是未满18岁周岁的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3)在加强来自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9、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家庭保护。
10、 “民告官”的诉讼行为是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始终是:我国各级的人民政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公民可以到公安机关检举、控告。对公安人员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搞刑讯逼供行为,受害者应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1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的教职员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12、 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
13、 诉讼的含义:(常说的打官司)它是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
14、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15、 诉讼的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16、 刑事诉讼含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罪犯的活动。分类:(1)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2)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17、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8、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
19、 当父母为了经商、挣钱,不让你继续读书时,你怎么办?答:(1)要向父母说明,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义务;(2)不让子女读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3)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法律的帮助,制止父母的违法行为。
20、 如何认识“受到不法分割要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首先要敢于同分割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进行斗争,这既是公民自己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2)要善于同分割自己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者进行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途径,制止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非法侵害问题,也就是要依靠执法机关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政治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是:实施正当防卫;去执行机关控告、起诉,得到法律的救济。(3)受到了非法侵害既不能忍气吞声任其侵害,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因为报复对方会导致违法犯罪的出现。(4)总之,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 怎样写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宝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与其地址。
22、 如何评价“见义勇为”:提倡见义勇为值得肯定。然而当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是一些缺乏自救能力的孩子时,其付出的代价必然是惨重的。我们对坏人坏事要敢于斗争,更应该善于斗争。保护自己的善于斗争两者并不矛盾,对坏人坏事可以劝阻、揭发,向有关部门反映,当然有时事出紧迫,还是应该挺身而出,敢于斗争,但是,要尽量学会保护自己,所以我们在学习少年英雄舍己救人的献身精神时,更要多学习一些机智与聪明。
23、 教材第102页的“亲身母亲斥骂亲身女儿”案例并分析:亲身母亲为什么要斥骂亲身女?对母亲斥骂女儿的事情,你是怎么看待?母亲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你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怎么办?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中的小女孩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被自己的亲身母亲罚跪、斥骂。母亲的这种不正确的教育方式,不利于该女孩的健康成长,也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国家给予特别的关注。为此,我国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我们青少年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
①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生理、心理各方面都不成熟,由于缺乏明辩是非美丑的能力,容易受到社会上这种网不良因素的影响,偏离正确的人生航向,走向歧途,甚至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个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非法侵害。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用法律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青少年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25、教材第104页的漫画“孩子怎么没回来”并讨论:
①家长整天打麻将,不管孩子的行为对吗?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主要应该以哪些法律为根据?
家长整天打麻将,不管孩子的行为是不对的,这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我们学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以及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家长对我们尽了抚养、监护、教育的责任,我们应当如何回报家长呢?
家长对我们尽了抚养、监护、教育的责任,我们未成年人现在应当好好的读书,勤奋努力的学习,将来长大了,我们要尽心尽力地赡养父母,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26、未成年人为什么不宜涉足营业性舞厅?
①活动内容不适宜:营业性歌舞厅的活动内容包括男女交谊舞、饮酒、品茶、点歌等,这些活动不适宜中学生;②营业性舞厅是高消费场所。对未成年人来说,有可能造成加重父母的负担和走向歧途的情况出现;③未成年人缺少社会经验,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等场所,容易上当受骗;④秩序安全难以保证。在这类场所极易发生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伤人事件,或出现赌博,甚至色情活动,个别的还有“三陪”、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
青少年尚处于身心发育不完全的时期,自控能力不强,过早的接触成人娱乐场所势必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因此而堕入犯罪的深渊。所以,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中小学生也要学会自我保护,自觉遵守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的规定。……
27、淫秽、暴力、凶杀、恐怖书刊、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有什么危害?
淫秽、暴力、凶杀、恐怖书刊、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有:①不想学习,只是成绩下降,进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甚至留级、退学;②纪律涣散,不能自拔,常常以身试法,甚至陷入犯罪的深渊;③精神萎靡,行为放荡,道德败坏,丧失廉耻之心,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8、为什么法律上规定不得使用童工?有的孩子因家家里穷而辍学,自愿去打工赚钱,可是法律不允许。这是不是太不尽人情?为什么?
当童工的危害:失去正常学习的机会,缺乏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很容易造成思想和品德的扭曲。
29、如何帮助在网吧中的未成年人摆脱诱惑?
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增强可以未成年人抵制诱惑的能力;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举报违规网吧,取缔违规网吧的营业执照。
30、犯罪的危害有哪些?我们青少年为什么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
犯罪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百害而无一利。我们正处于未成年阶段,受国家司法保护。我们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心中要有道德和法律的准绳,不能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能图一时痛快、占小便宜,。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
31、那种认为年龄小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处罚的想法对不对?为什么?
那种认为年龄小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处罚的想法是十分错误的。因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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