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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查字典政治网 2013-01-22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 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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