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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学习:高一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制的法制化进程
(1)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自治写入宪法。
(3)1984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标志民族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4)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2、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①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县以下不实行自治,但可以设立民族乡等补充形式。
②全国建立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县。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①民族自治机关的含义: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A.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B.民族自治权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
C.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地位:自治权是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①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②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基础。
③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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