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大致可分为:
(1) 平等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
(3)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享有不信宗教的自由;享有信仰此种宗教的自由,也享有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享有以前不信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享有原来信仰,而现在不信仰的自由等。
(4)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非经法定程序的特定国家机关执行,公民不受逮捕、拘谨、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在经济生活中依法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等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自由权利的自由。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权、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8) 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手国家保护,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妇女同工同酬,选拔和培养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9)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