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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查字典政治网 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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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但生命总有终结的一天。死亡,是人们忌讳的词,却是难以违背的自然规律。比如,上节课中提到的王老汉,如果他因病去世,那么他的那些牛啊羊啊怎么办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了解的内容。

二、(板书)

(一)什么是遗产继承(板书)

请学生看书并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制订遗产继承法的目的是什么?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指的是谁?

继承权是指什么?

继承法确认的遗产包括什么?

提问:王老汉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生:他的儿女。

提问:谁是被继承人,谁是继承人?王老汉有哪些遗产可以由他的儿女继承?

生:王老汉是被继承人,他的儿女是继承人,王老汉的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牛、羊。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板书)

1、法定继承(板书)

举例:为抓杀害女儿凶手父母要分女儿遗产

家住常熟市的李根保和王月琴,均为年过半百的老人,生有一个女儿名叫陈秀娟。1988年2月,陈秀娟与同镇人周民强结婚。女儿、女婿当时三间平房、一床新被成的家,小日子过得虽然清苦,但有滋有味。婚后第三年,女儿、女婿给老两口添了一个可爱的外孙女周歌。1992年,女婿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酒店,生意出奇得好,没几年功夫,女儿、女婿俩拥有了几十万的家产。不仅平房翻建成了别墅,还买了桑塔纳,女儿也上了“贵族学校”。此后,女婿又开办了一家有一定规模的装潢公司。一家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令周围人羡慕。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6月7日,女儿陈秀娟在自家别墅楼里被人杀害。老两口闻罢,悲痛欲绝。当地警方也即时介入侦查,然而因种种原因,这桩凶杀案至今未能侦破。于是老两口自动地当起了侦探,并上访举报,决心要为女儿讨回公道、严惩凶手。这么一来,开销很大,老两口在不长时间内就花完了几乎所有积蓄。

为了筹到替女儿查明冤情的钱,通过法律咨询得知,娘家人也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割女儿的遗产。老两口遂于2001年1月底,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女儿生前的遗产。法院于2001年2月受理了此案,同时依法追加外孙女周歌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于2001年5月和9月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女儿、女婿夫妻共同财产合计价值821082元。法院认定,其中一半属女儿遗产。由于女儿对其遗产生前未留遗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定女儿的遗产由李根保、王月琴、周民强、周歌四人均等分割继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女婿付给岳父、岳母遗产折价款人民币205270元。由于女婿在判决后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2001年11月,老两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元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之下,周民强将4万元遗产分割款交到了法院,并订下今年春节前付款8万元,余款于2002年内分期付清的协议。

——《江南时报》(2002年01月11日第二版)

请学生们看书并回答下列问题:

什么是法定继承?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提问:王老汉还有两个弟弟各自生活,他们能否继承遗产?

生:他们不能继承,因为王老汉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如果其子女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王老汉的弟弟可以继承其遗产。

提问:假设王老汉的子女中,老二残疾,老三不孝,老四嫁人后还经常回来照顾父亲,老大在外地很少回家。遗产应如何分配?

生:老四多分,老二适当照顾,老大少分,老三少分或不分。

如果王老汉立了遗嘱,该如何继承遗产呢?

2、遗嘱继承(板书)

让同学们看书并回答问题:

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必需具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遗嘱继承是否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举例1:哈尔滨:儿子不孝顺老母撤遗嘱

冰城哈尔滨市的一对老夫妇曾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百年之后准备将他们夫妻共有的一套私产房留给儿子。可后来老妇人因儿子不孝,又到公证处撤销了公证。

当初,公证员了解到老妇人无生活来源,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办理了单立遗嘱公证:老夫妻各自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写明死亡者愿将遗产留给儿子。但没过多久,这对老夫妻中的妻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所立遗嘱。原来,她老伴去世没多久,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她,于是她想撤销遗嘱,卖掉房产作为生活费用。公证员看到这种情况,考虑到其丈夫已经去世,配偶是他的继承人,于是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并撤销了其原所立公证。这样老妇人就有权处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哈尔滨市近年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正以每年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速度递增。据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张雨虹介绍,遗嘱公证的升温,一方面是由于市民物质生活提高后,手中可以处理分配的财产增多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队伍中,以老年人和再婚者居多。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2月03日第四版)

举例2:八旬太婆一房赠二人引纷争(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谁更“狠”)

先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后又立扶养协议将房产遗赠给侄女。八旬太婆沈某死后两年,侄儿和侄女为这份房产打起了继承官司。

经过前后三次开庭审理,硚口区法院昨日当庭宣判了遗产的最后归属———该处房产由遗赠扶养协议受益人侄女继承。

沈婆婆与老伴王某膝下无子女,1971年老伴去世后,沈婆婆继承了位于多福巷的13.99平方米的房屋。

1991年,沈婆婆立下遗嘱:我死后将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丈夫的侄儿王某。这份遗嘱经过了公证。

1998年年底,沈婆婆摔伤得到侄女邓某的照顾,考虑到日后生病还需要人照料,1999年元月沈婆婆又与侄女一起去硚口区公证处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沈婆婆死后将房屋产权遗赠给侄女邓某,邓某必须承担沈婆婆生养死葬的义务。

1999年8月24日,沈婆婆突然去世,侄儿王某当天将其火化,把骨灰带回老家蔡甸安葬。邓某因未得到通知,没来料理沈的后事。

今年4月,王某以1991年遗嘱及其公证书为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邓某拿着遗赠扶养协议起诉,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就确认哪份公证有效的核心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审理后当庭一审宣判:邓某基本尽到了对沈婆婆的生养义务,未负责死葬是客观原因造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大于遗嘱,因此房产应归邓某所有;但考虑到王某也尽过部分扶养义务,故判令邓某将从沈婆婆处拿走的1万元现金补偿给王某。

学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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