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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人教版初二政治下册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查字典政治网 2015-11-17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本课在本单元的地位

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而本课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因此,对学生讲述这部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教学设计

1、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能力目标:使学生关注自身、关注他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觉悟目标: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本课安排依据

(1)学生所处的情况:在道德、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也不难看到我们的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维护和落实,如在学习过程中有意无意,善意恶意的会受到来自同学、老师的歧视,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伤害等现状依然存在,导致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安全感、无助感、自卑感,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因此,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明确他们的人格权受法律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他们去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新课标的要求:我与他人的关系的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中指出: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逻辑分析和课时安排

本课线索:围绕我们的权利侵害权利的行为表现侵害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来讲述。具体为:

法律权利

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人 格 尊 严 权

名誉权

侮辱、诽谤等

如是违法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者承担道德责任)

肖像权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肖像;

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姓名权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隐私权

(第五课内容)

课时安排:两课时

4、教学方法:

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法,让学生明确我们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及侵害人格权必须承担的道德、法律责任。

5、教学具体活动

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1)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课前准备:发放表格评选最满意老师和班级星级学生并做统计。

(3)教学过程

第一步: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事件背景介绍: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

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加入网评。

摘录或及时捕捉学生评论的思想火花 。如:

我心飞翔:我为乞丐要尊严喝彩

冰糖葫芦:生命诚可贵,尊严价更高。

总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自己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目的在于:1、引出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它不分地位高低、贵富贫贱、年龄大小;2、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地位及具体内容;3、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2、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

宪法第3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第二步:从评选活动谈个人名誉

1、说说自己评选最满意老师和星级学生的依据

2、根据统计结果公布大家选出的最满意老师和星级学生名单,并说说你对他们的具体评价。

(目的在于:通过评选活动让学生明白,名誉就是社会对一个人品德、才干和信誉的评价,评出的老师和学生就是我们对他们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认可)

3、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行时,往往会用哪些词语来描述?(完成下列表格,并思考问题。)

品行表现

评价所用的词

名誉

优良 (诚实、善良、正直等) (好的名誉)

不良 (奸诈、邪恶、卑鄙等) (坏的名誉)

问题一: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可联系小故事:在日本打工的学生和卖瓜的小男孩:得出好的名誉能获得尊重和经济效益;坏的名誉使人寸步难行。)

问题二: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

第三步:带着问题二分析案例

1、见书本:受冤枉的大江(组织学生利用材料针对问题二展开讨论)

老师引导学生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

从理论上讲: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

从现实中讲: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要求学生分析得出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任意践踏他人名誉的行为依然存在着。然后在讨论中达成共识:在维护自身名誉的同时要维护他人的名誉。)

2、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101条:通过熟悉法律条文要求学生明确:什么是公民的名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公民的这项权利的?

第四步:案例分析君子动口不动手也违法吗?

小张和小林是同班同学,有一天小林自修课吵,被小张记下后受到老师的批评。于是小林怀恨在心,想寻机报复。碍于面子他既不敢和小张正面吵,又怕打架受处分,终于想了一个操作简单的万全之策:在网上臭骂小张。小林骂的解气,越骂越过瘾,可第二天小张难过了,面对同学们的指指点点,他是有口难辩,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最终请病假在家休息。小张还得意的说:我君子动口不动手,骂死了也不犯法。

讨论:1、小林的做法和说法对吗?为什么?

2、如果你是法官,对这件事该如何判决?

3、你的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把有关内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具体表现

造成的危害

应承担的后果

1.侮辱

谩骂他人

通过案例分析和表格填写使学生明确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要受到道德甚至法律的制裁。

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教学活动和建议:

1、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2、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

3、课前准备:搜集学生在艺术周美术长廊中的人物画作品。

4、教学过程

第一目:(1)、导入: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2)、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3)、案例分析:

见书本: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连连看:

小红让爸爸给自己拍照片 肖像使用权

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编辑的要求 获酬权

小红获得了一定的报酬 肖像制作权

通过思考和动手连线让学生明确: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4)、小品:朱月坡的烦恼

我叫朱月坡,上月在潇洒楼拍了艺术照,今天莫名其妙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难怪同学们见到我就说美女,我好不自在。另外,因为我的字不好,老师点名时无意中念成了朱肚皮,于是一个女孩子多了一个不雅的外号,我还发现自己送给同桌的照片在别的同学手里,不看则已,一看吓一跳:我长了山羊胡子和一对猪耳朵。哎,我最近比较烦,比较烦。

思考:朱月坡遇上了哪些烦恼?小品中除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外还有哪些侵权行为?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的:根据这段小品的表演让学生知道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目:(1)、由此及彼话人物

鲁迅 刘翔 比尔.盖茨 霍金

我们之所以一看到这些名字就能说出他们的事迹,是因为姓名是一个人的文字符号,它与某个特定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笔名和艺名等。

(2)、案例分析一

见书本:牛顺父子的冲突。

思考:牛顺可以改名吗?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出你的依据。

目的: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3)、案例分析二

如此玩笑能开吗?

案情: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了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思考: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通过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学生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100元。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谓干涉,是指采取某种积极行为干涉他人使用或变更其行为(如无合法根据强迫他人更改姓名)。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活动)。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盗用的结果常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为了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当然,假冒的结果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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