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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第三框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查字典政治网 2013-01-22

第六课 第三框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教学目标 :

1、知识与能力: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含义、内容。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重点分析: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社会、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知识结构与教法建议:

本框着重阐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社会保护:

在讲“社会保护的重要意义”时,教师可以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列举法进行讲授。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列举一些他们的所见所闻或亲身感受,并要求学生加以讨论、评价,老师再概括归纳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作用。

司法保护:

教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进行了阐述。对前三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利用教材或者自己收集的资料稍作讲解即可,因为它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他的广大未成年学生只要一般了解就行了。对于第四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讲解,因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将教材内容具体化和形象化,有利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导入 新课]

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分析这则材料说明了什么: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草影视及时尚行动”,宣传口号是“健康―――永恒的时尚”。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清除银幕荧屏烟草镜头,倡导健康生活。
据调查,我国15―19岁年龄组中,男性吸烟者因为好奇和追求时髦而开始吸烟的超过80%;女性吸烟者仅因为追求时尚而开始吸烟者高达50%。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为了避免通过影视和文化等时尚活动影响和误导青少年吸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建立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卫生部等五部门要求:
一、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控烟宣传活动。
二、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除重大历史题材外,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禁止影片的背景或情节中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标志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鼓励在片首、片尾放映反对吸烟广告等。支持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继续开展中国控烟先进奖、无吸烟影视剧评选等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永不吸烟的新一代”百万青少年签名活动。
五、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

——《人民日报》 (2003年05月30日第十一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这则新闻说明国家在努力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因为青少年分辨能力差,自制力弱,模仿性强,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因此,法律在强调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相关要求。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内容。

三、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板书)

(一)社会保护(板书)

1、社会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青少年不仅生活在家庭中、学校里,还经常接触社会,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社会环境中既有先进模范人物、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富有教育意义的公共场所等积极因素,也有品行不良的人、低级庸俗的生活方式等消极因素,这些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影响。缺少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就会在社会环境中受到损害。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带领学生看书第89页框题旁边的楷体字,指出:这些在夜总会一直玩到凌晨一点多钟的十三四岁的少年已经受到了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侵害,他们急需社会保护。)

2、社会保护的含义和作用。(板书)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这种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健康;有利于对落难的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五方面。

3、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带领学生看书上插图及其旁边的楷体字,并指出:)

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是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并对未成年人心理、品德、思想成长产生积极影响的场所,它们或者对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教育,或者增长其知识并刺激其求知欲,或者从中得到健康的娱乐生活,而且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青少年朋友要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争取机会到这些场所去,主动接受教育。

第二、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举例:南昌市部分娱乐场所管理松 孩子怎能随意出入歌舞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记者近日在南昌市一些娱乐场所发现,经营者对此规定置若罔闻,在这些场所时时可见未成年人的身影。 据反映,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的新中原大剧院自开业以来一直容许未成年人入内观看表演。3月21日晚,记者前往实地调查。离晚上9时的开场时间还有半个小时,偌大的观赏厅已经坐满了人,座中不少是稚气未脱的孩子。记者仔细观察后发现,坦然坐在大厅内观看表演的孩子中,有些是与成年人夹杂在一张台子上,显然是与别人“搭伴”而来。令人惊诧的是,在舞台不远处的一张台子上,坐着一对穿某中学校服的“情侣”。服务员对此似乎也见怪不怪,照常端茶送水。近三个小时的表演,艳丽的舞蹈、赤裸裸的黄段子成了全场最受“欢迎”的节目。场内的未成年观众也看得津津有味。

——江南都市报(2003年3月25日)

(请同学们讨论:)

为什么营业性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学生讨论之后,教师归纳。)

首先,营业性舞厅等都是高消费场所,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这些开销必然增

加了父母的负担。同时,这些场所对培养青少年的艰苦奋斗、勤俭相互的品质极为不利。有的未成年人一旦在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有可能用偷窃、勒索、抢劫等不法手段去弄钱,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未成年人缺少社会生活经验,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等场所,容易上当受骗。因为社会复杂,有的营业性舞厅等管理不善,往往有少数不良分子混迹其中,他们肆意挥霍,寻找刺激,未成年人容易受他们的影响而学坏、受害。如某市有8名女学生,由于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并在那里结识了流氓阿飞,养成了生活放荡的恶习而中途辍学,离家出走后有的无处栖身,有的遭坏人伤害,处境十分悲惨。

第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据中国青年报2月26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某学校一名初三学生小亮,原先成绩一直是班里的前5名,而近来却大幅下滑。小亮的妈妈说:“这孩子现在一直着迷电脑,有时候半夜还会爬起来,也不知道他在干些什么。”原来他目前正迷恋一种暴力色情游戏。
据小亮介绍,他最近正在迷一款叫做《臭作》的游戏,该游戏要求玩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摄像机、照相机、媚药、绳索等工具,采取恐吓、绑架等手段“强暴”1名女老师及7名女学生,就可以通关。
据悉,类似的暴力色情游戏正在风靡中小学。在北京一所中学初三的一个班里,40多名同学中就有十来个在玩此类游戏。学生们说,这些暴力色情游戏盘大多是在街边的盗版盘贩子手中购得。“那里卖盘的人,看我们是学生模样就会主动找我们卖。”
此类游戏盘的共同特点是外包装上比较刺激和色情,另外,在包装上找不到任何生产商和产品型号的名称。据了解,目前比较流行的此类游戏有10多部。
据悉,上述性虐色情游戏光盘目前在天津已“泛滥成灾”。贩卖者声称这种黄色暴力卡通游戏“精彩”至极。该游戏规定只要完成凌辱8个女人就可成为“成功人士”,是目前盗版市场异常流行的游戏之一。

淫秽、暴力、凶杀等出版物会磨灭未成年人的意志,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禁止出售、传播坏书和有害音像制品,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重要措施。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同学们分析李丽姨妈是否非法雇佣童工:

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因为家里穷,她初中没毕业就从山东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帮工,每月有20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笔者试探着问李丽的姨妈。
“俺的亲外甥女,又累不着她!这犯什么法?”她的姨妈说。
( 根据《规定》,李丽的姨妈属非法雇用童工,须受严肃处理。)
为什么禁止招用童工?有什么危害?

一是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二是使未成年人推动在校学习机会,容易产生思想和品德的扭曲。总之,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教师为学生介绍下面的内容:

八部委发通知:使用童工将重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委日前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并将为解决童工问题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此次通令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明确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均不属于使用童工。通知同时指出,通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能继续升学并且不满16周岁的城乡未成年人,参加1至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对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录用。

——《中国青年报》

第五、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司法保护(板书)

1、司法保护的含义。(板书)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2、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中国在司法程序中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的法律对此都有特殊规定。中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采取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办法,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也采取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的办法。中国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引导同学看书上插图及有关少年法庭的说明。)

第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引导学生看书,分清: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改造方式。)

第三、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请同学们阅读关于这一点的具体说明,由一位同学说出在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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