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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

查字典政治网 2016-06-06

[摘要]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是伴随着西法东渐和对我国传统政治及文化的反省过程而发生的。甲午中日战争前,萌生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还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戊戌前后,清代一些官员和知识界人士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念变革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初步有意识的转变。自清末新政起,一个更深刻、更宏阔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才真正勃兴。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从一开始便呈现出复杂性和阶段性,经历了一个认识、选择、再认识、再选择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关键词]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现代化

鸦片战争后,古老的天朝大国由过去的文化输出国一变而为文化输入国。这种中西文化关系的逆转,促使一批先进的中国人冲破闭关自守的樊篱,挣脱汉学的牢笼、宋学的枷锁,把目光投向国外。开始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并为其传播而奔走呼号。于是,在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中,经历了一个由传统法观念向现代法观念的更新过程,产生了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念。这种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变革,逐渐成为广大国人的自觉理念。

一、从保守到开放: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萌生

古代中国人没有世界意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植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闭型心理,影响了中华民族世界意识的形成。当欧美在17至18世纪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时,古老的中国还奉行着“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念,困守着传统的封建法制。直至19世纪中叶,当认识世界已同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状态才被打破。正是伴随着鸦片战争的剧痛,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了西方法文化的价值,并由此开始了中西法文化由冲突到吸收的运动过程。这种文化进程不断改变着传统法文化影响下的国人的社会习俗和心理态势,促进了新的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形成。

早在鸦片战争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一部分知识分子就开始大胆正视社会现实,对自己所处的时代进行反思,率先走出中世纪。龚自珍在其有名的《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中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指陈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精神禁锢,言路阻塞,人才扼杀,呼唤安邦定国人才的降落。在《上大学士书》中,龚自珍又总结道:“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所恃者,人材必不绝于世而已。”从而从人才问题的角度,触及晚清社会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冲击下不得不面临的社会改革、变法问题,呼吁培养经世致用的人才。可以说,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一拉开,人们就在大声疾呼人才。当然,此时人们的人才观是模糊的,尚处在感性认识的阶段,并不能指明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再有,林则徐在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为了获取“夷邦”的情报,让其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着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将瑞士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所着的《国际法》中的大部分内容译为中文,定名为《各国律例》。至此,在近代中国先进的知识阶层中,开始构建起国际法的知识结构。

鸦片战争的炮火硝烟,进一步助燃了这种经世致用的思想火花。对此,梁启超曾言:“鸦片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战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虽终止了林则徐等人引进西法的行动,但经世派官僚士大夫认真检讨了战争失败的原因,痛切地体验到认识外部世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尝试着考察世界情形和寻求制御之方。其不仅开拓了国人的视野和思路,开辟了求知的新领域,改变了封建士大夫传统的知识结构,也催化了传统人才观的变革。

正是在经世派经世致用和学习西方思想的基础上,19世纪60年代孕育和萌生了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追根溯源,这种思想观念的产生,实是近代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产物。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对华采取了新的“合作政策”,即改变过去单纯用军事行动以武力征服的办法,开始使用较温和的外交手段,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对清政府施加影响和控制。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列强各国的驻华使节及传教士加紧对清王朝进行文化扩张,强行输入西方的意识形态。由此,西方法律文化再次以国际法为先导输入中国。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引见下,丁韪良将其所译惠顿的国际法草稿送与总理衙门。此后,该书经修订以《万国公法》正式刊行,并由赫德建议分送清政府中央和各省及五口与外事有关的各级官员。《万国公法》的翻译在沟通中西法律文化和促进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变革中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就实践意义而言,当时总理衙门就运用刚刚翻译而出的《万国公法》书稿中阐述的国际法原理,成功处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取得了立竿见影的功效。这也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使其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并尝试把它引入近代中国新式教育中。

1867年,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任教的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讲授公法的内容,培养知晓国际法律的人才。据《同文馆题名录》记载,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学大考者,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虽然同文馆的公法教育还只是其所培养的翻译人才知识结构的补充,充其量是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胚胎,处处留下了幼稚粗疏浅薄之迹,但此举毕竟自觉不自觉地把国际法纳入了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中。

可以说,这时通过引进和研习西方国际法,清朝一些官员和知识界人士已经粗略地显露出对近代法律人才认识上的某些思想萌芽。1877年,李鸿章初见刚从英国学成归国的伍廷芳,认为其“恂恂然有儒士风,绝无外洋习气,尤为难得……此等熟谙西律之人,南北洋需酌用一、二人,遇有疑难,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谓以彼之矛刺彼之盾也”。从李鸿章的这段言论来看,虽然其认识水平受到时代的制约,其思想并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儒学经邦济世的格局,本身并不具备现代学术的品质。但从李鸿章对伍廷芳倍加赞赏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约略地感觉到,出于办理交涉通商等时务方面的需要,中国传统的法律人才标准也开始渐渐地发生变化。那种既有儒士之风,又无外洋习气;既通晓西语,又熟谙西国律例的人才已成当时的一种现实需要。这种法律人才观念在下层士绅及知识分子群体中也有所反映。冯桂芬等在拟定广方言馆课章时就声称:“中外交涉,罔有依据。闻《万国公法》一书,翻译尚有未全,意彼所持以治国莅民者,当有一定法律,如能得其要领,不难以矛攻盾,或可稍免侜张。”直观地得出那种懂得西洋律例的法律人才可以发挥“以矛攻盾”作用的认识。

由上可知,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是伴随着西法东渐和对我国传统政治及文化的反省过程而发生的。它直接继承了鸦片战争时期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倡导的经世致用的思想,是当时社会诸种矛盾斗争和时代变化的产物。由于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这一时期萌生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还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且尚留存于少数进步思想家及涉外官员的脑海里,远未成为一种社会的公共意识。

二、从自发到初步有意识: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进一步发展

尽管从19世纪后期开始,近代中国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就已萌生,但直至甲午中日战争前,这种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萌生还处于自发状态。这一时期有关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宣传与介绍,不仅没有被统治集团所采纳,甚至没有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而且在民众中也没有什么影响。“洋务中人,除极少数有实际经历而又确有世界眼光的前驱外,据要津秉主流的大员们在无可奈何地承认中国积贫积弱的实情下,依旧强以‘天朝’声名文物、名教纲常高于外邦的观念,撑持自信或矫情自欺。”中国人对西方政治法律文化态度发生根本变化,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人才观变革由自发状态转入自觉的探索,当始于甲午中日战争。李大钊曾作如是说:“自夫海禁大开至于甲午,由甲午以至于今,我国外交历史,概可分为二个时期:甲午以前,我国朝野士大夫,昧于天下大势,心日中惟以中国处华夏之中,礼义文化远出他邦之上,所有东西各国,非虏即夷,皆不足与我较,此时外交可谓夜郎自大之时期;甲午之役,挫于日本,举国大哗,方知国力不足恃,旧法不足尚,对于外人亦一变前日骄矜之态度,而出之以卑驯,前倨后恭,判若两人。”在李大钊看来,甲午战败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一大转折点,中国在这场战争中不独在军事上一败而不可收拾,而且诸多其他问题亦暴露无遗。可以说,甲午战争的失败再次刺激和惊醒了中国人,有眼光的知识分子更惊觉到中国制度和文化本身的落后和缺陷,倡言改革。康、梁等为首的集新旧知识于一身的改良者,开始真正比较系统、分开地介绍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在传统法律教育人才观变革方向上继续努力。

出于“救亡图存”的本能和受西方近代法文化的影响,以康、梁等为代表的维新派有识之士,在对洋务运动进行反省的基础上,把视野扩大到了政治领域,逐渐抛弃传统法文化价值体系的束缚,将低层次的经济改革上升到高层次的政治改革。康有为认为,在中国变法“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强调要对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梁启超批评李鸿章等洋务派人士“知有洋务,而不知有国务”,只看到西洋富强的表象,“其于西国所以富强之源,茫乎未有闻焉”,认为洋务运动是变器不变道,变末不变本。在维新派人士看来,中国只有向西方学习,知外情,求自奋,赶紧进行变法图新,才能挽救危亡。

维新思想的代表者在谋求变法救亡的同时,对改革文教制度、培育新型人才尤为关注。梁启超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洋务教育的得失,直言:“今之同文馆、广方言馆、水师学堂、武备学堂、自强学堂、实学馆之类,其不能得异才何也,言艺之事多,言政与教之事少。其所谓艺者,又不过语言文字之浅,兵学之末,不务其大,不揣其本,即尽其道,所成已无几矣。”在梁启超看来,洋务运动时期的新式学堂教育,视野主要局限于军事和社会经济领域,所讲西学只是皮毛而已,根本不可能满足社会对各方面人才的要求。追根溯源,梁启超认为“其受病之根有三:一日科举之制不改,就学乏才也。二日师范学堂不立,教习非人也。三日专门之业不分,致精无自也”。并得出今日中国“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的结论。康有为也多次上折,请废八股,试士改用策论,建议举经济特科,以培养精通古今掌故、内政外交和公法律例的通才。维新派人士一方面严厉批判了封建的文教制度,一方面又积极建言献策。这些无疑对开通社会风气,培育新式人才,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为满足形势发展对新型法政人才的需求,1895年,清廷开办了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正式大学——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在主持筹建者盛宣怀看来,“日本维新以来,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弁皆取才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矣”。有鉴于此,天津中西学堂自开办始,即于学堂章程中列有律例学门,并在其下设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课目。此处的学门实际就是后来法律系的雏形,与同文馆中仅仅设立“万国公法”一课有了本质的区别。到1897年湖南时务学堂创办时,不仅专门学中列有公法学,而且将宪法、民律、刑律类归为内公法,将交涉公法、约章类归为外公法。至此,“如果说,同文馆的公法教育还是一种自发行动,那么时务学堂可以说已转入自觉的探索”。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也就是在这种教育体制从感性到理性的不断选择中,逐渐实现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但就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变革进程的实际状况而言,直至1901年清末新政前,还远未形成较完整意义上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究其缘由,大致可归纳为:

(1)封建科举制度对学制改革和西法传授的冲击。戊戌前后学制改革虽然已将近代新式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纳入其中,但传统的科举制度仍然存在。虽然百日维新期间,科举中的八股取士一度被废,但维新失败后又全面复辟。即便京师大学堂的学生,也只有通过八股时文的科举考试,才能获取功名。正因如此,每临乡试、会试,京师大学堂学生便纷纷请假赴考,“大学堂虽设,不过略存体制。士子虽稍习科学,大都手制艺一编,占毕咿唔,求获科第而已”。科举制作为我国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整合与社会凝聚机制,使得传统中国人重视儒家知识和重视以儒学为基础的教育与风俗成为天经地义。

(2)仓促采借西方文明导致的文化结构失衡。我国传统法观念的变革并非近代中国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它是在西方殖民者入侵的巨大压力下,以被动的姿态被推入现代化改革浪潮的。在接连不断的一个比一个更严重的民族危机驱迫下,先进的中国人为御侮自强,最初凭直觉仓促拾起了西方的文明成果,企图以此振兴国运。正因如此,盛宣怀批评指出:“中国三十年来如京都同文馆上海制造局等处所译西书不过千百中之十一,大抵算化工艺诸学居多,而政治之书最少”。就我国政治法律领域而言,其是先有议会、宪法及君主立宪的提出,后才有民权、人权、平等观念的提倡,导致传统法制现代化发展程序是紊乱的,以致传统法律教育人才观在转型中,往往陷于盲从、无序甚至悖谬的境地。

(3)对于近代法律人才认识上的误区。由于近代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变革的基本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新的社会经济因素,而是来自人们对资本主义侵略的感受程度。深度危机的形成以及深度危机感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会在非理性层面上对人们法观念的选择产生支配影响。这在《华人宜习西律说》一文中有集中体现。此文日:“我中国不乏颖秀之才。现在通西文西语者既多,宜令往西国律例学堂用心研究,学之既久,尽可从西人考试,充作律师。他日航海回华,即可主持讼事。经人延致,其费较轻,而律意精通,案情熟悉,以之辩驳,不致受亏。”显然,时人学习西方法律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色彩,人们对法律价值合理性的认识滞后于对法律形式合理性的认识。

可以说,戊戌前后,清代一些官员和知识界人士的法律教育人才观念变革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初步有意识的转变,但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其进程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呈明显的阶段性。

三、从肤浅到成熟: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深入人心

虽然早在1896年,上海广学会就出版了《文学兴国策》,开始有意识地向国人灌输有关西方法政人才的一些思想观念,但这种法律人才观念并未完全融入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中,而是像油一样地浮在社会变革的表层,其变化只是量的增长,“人们常说,戊戌维新第一次把中国人学习西方的过程从技术层面拓展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层面,表现了向西方学习的深化,须知这种理念上的深化转变为社会事实上的进步,要到清末十年新政才真正体现出来”。应该说,自清末新政起,一个更深刻、更宏阔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才真正勃兴。以致“朝野成以培养政治人才为第一义”。

清末新政虽是被迫的,而且只是对封建制度作了些修修补补,但它毕竟通过清廷发布上谕的形式,堂而皇之宣布了实行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传统法律人才观的变革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对此,梁启超于1902年作如是说:“丁戊之间,举国慕西学若。己庚之间,举国避西学若厉。今则厉又为矣”。这导致西方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再次涌人中国,兴办新式法学教育、译书办报、出国留学等成为热潮。其声势前所未有,直接促成了对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的变革走向成熟。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由于创建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新型法律人才去运作,因此,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规定大学七科之首政治科中设有法律学,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更规定大学中设有政法大学。维新派力倡西政教育,并使之“深入人心,二十八年(光绪)以后的教育制度,教育实际,莫不受其影响”,它使清廷的教育制度得到了“全盘的改造”,且“波及政治制度与社会组织的全体”的改造,法学教育大有成为教育主体的势头。“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尤其是清末各项新政措施的推行,使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大,促进了我国封建法律和传统律学教育向新型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学教育的转型。对此,沈家本颇有感触,他在晚年回首往事时说:“吾国近十年来,亦渐知采用东西法律。余从事斯役,延访名流,分司编辑,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求,复创设法律学堂以造就人才。中国法学于焉萌芽。”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那就是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促进了西方法律精神、原则、制度和方法传人中国,并且渗透到社会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领域,造就了一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对普及近代法律知识起了重要的作用。

清末新政时期,伴随着新式法律教育的快速发展,通过译书办报传播西方法文化的速度也明显加快。湖南留日学生1902年编辑出版的《游学译编》,就以翻译西书为主。据统计,1902年《新民丛报》刊行24期,一期中首篇和第二篇的内容属于介绍西方思想文化的,就占了23期。其他刊物,如《国民报》、《湖北学界》、《江苏》、《醒狮》、《民报》、《复报》、《河南》、《江西》等,或专门开辟“法政”专栏,或经常刊载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的译着文章,无不注重对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介绍。由此,形成了一股巨大的西方法文化传播热潮。在时人看来,“法律为治国之根本”,只有“为官者人人有政治思想,人人有法律作用,而后对内对外之法权不致丧失,修律大臣所订之法律不致一无效果也。这些求证法律人才意义的言论,无疑折射出时代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某种认同。由于立宪已成趋势,在京师,除了有法律学堂与法政学堂外,1909年又开办了贵胄法政学堂,亲贵们也不得不学起法政来。

在清末西法东渐的文化背景下,“社会上一般人士以前蔑视刑名师爷的观念,遂一变而有重视法家的心理”,出国留学法政热潮也风起云涌。日本较为自由的环境和较多的法律院校,为中国留学生学习法律和政治提供了便利。据统计,从1905年至1908年,有案可稽的赴日公费留学生约有1145人。而据1902年《清国留学生会馆第一次报告》统计,学习法律、政治、军警一类的学生,占一半以上。这颇能反映出那个时代对新式法律人才的追捧。这些负笈东洋的法政留学生通过切身观察、体悟进而接受了现代法政教育,并从中认识到启发政法思想,养成政法人才,实为变法新政的要务。在清末法制现代化舞台上,留日学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中涌现了一批着名的政治家和法政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作为左右了清末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势。

除了赴日本留学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赴欧美留学法政。1905年,清廷发布的《清帝多派学生分赴欧美游学谕》中称:“现在留学东洋者,已不乏人,着再多派学生,分赴欧美,俾宏造就。”力促各省多派留学生游学欧美。1907年,清外务部及学部会奏的《请派贵胄出洋游学折(附章程)》中,有奏请派贵胄出洋学习法政,称“惟学以致用当务为先,亲贵子弟所急于肄习者陆军之外厥为政法。查德国陆军甲于环球,英美两国政治法律极臻美备,既派贵胄游学,自以为英美德三国为宜”。明确表示以派赴欧美学习政治为目标。

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建设及法学的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应该说,清末新式教育法律人才观走向深入,朝野上下对新式法律人才意义的高度认知,是时代发展使然,有其产生的特定语境:

(1)科举制的废除迫使士绅知识分子接受新的教育制度,扭转了教育的方向。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承负着整合传统社会生活,并维系社会内部的文化生态平衡的功能,对传统中国的运行起到了枢纽与调节的作用,其废止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与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就其对教育本身发展的影响而言,由于科举制的废除,致使“学校新制之沿革,略分二期。同治初迄光绪辛丑以前,为无系统教育时期;辛丑以后迄宣统末,为有系统教育时期”。新学制的建立已将近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纳入其中。这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封建专制政权的文化需要,为传统人才观变革提供了制度化的精神鞭策。

(2)“新政”使社会对于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进入一个迅速扩大的时期,促进了传统人才结构的变革。清末新政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新型政治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应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职掌操作。早在“新政”之初,伍廷芳就指明新政进行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称:“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与此同时,舆论界也多有关于新式法律人才需求的言论。《申报》有文指称,“今日者,国事危矣……论者每归咎于国家人材之缺乏。夫国家之人材,果真缺乏哉。所缺乏者,明法政之人材也”,进而认为“国之中有一人明法政,则国之中多一劲旅,有数十人明法政,则多数十劲旅,有千百人明法政,有亿万人明法政,则多千百亿万之劲旅”。这段言论一方面表明,伴随社会的转型,时人对于人才概念的认识无论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了相当的拓展,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意义有了高度的认识,另一方面,清末新式法律人才在转型社会中的人才结构需求中的地位已日益凸现。

(3)西方法文化在国内的广泛传播,为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深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清末输入的西方政治法律文化,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明显的飞跃,西法东渐的速度也明显加快,致使立宪思想纵论于朝,横论于野,不仅在知识界广为流传,而且在市民乃至工农群众中间也家喻户晓。正是与这些西方法文化传播相伴随,国人对近代新兴法律人才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明晰,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顺直咨议局“扩充法政学堂”的预备议案,该议案认为,“预备法政人才,为国家根本救治之法,亦一省根本图治之方也”,把储备法政人才提升到国家和一省根本救治之法的地步。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新兴法律人才的萌生过程是思想交替的过程,也是多种思想观念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过程,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渲染,也接受了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因此,近代中国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从一开始便呈现出复杂性和阶段性,经历了一个认识、选择、再认识、再选择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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