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爱的多样性
弗洛姆给出一种接近理想状态的爱。但是,正如必须承认存在着个体差异那样,我们也有必要认识和理解爱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社会学家把爱界定为一种关系,并且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爱只存在于具体的关系当中。西美尔的“二人关系”就是一个从互动的关系结构出发,探讨“亲密关系”的概念。他认为二人关系和三人以上的关系有着本质性区别,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按照西美尔的说法,二人关系的特色在于其纯个性的人格关系,总是伴随着终结的观念、亲密性和陈腐性。终结性是一个指涉事物的诞生便意味着死亡的概念。例如,人从他出生的瞬间开始,就注定要走向死亡。因此人具有终结性。爱情关系同样如此。从终极意义上讲,爱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必然走向消亡。西美尔分析道,二人关系由于完全建立在双方独特的人格之上,所以当关系发展顺利时,双方都会体验到一种特殊的亲密感,但一旦出现问题,只能四目相对,没有回旋的余地,很容易破裂。因此,二人关系是脆弱和不确定的。陈腐性指关系双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一种厌倦感。“热恋”和“蜜月”等用语暗含着亲密关系只能维系很短一段激情期的意思。倘若我们每天只吃同一个菜,即便是山珍海味也会腻味。同理,如果我们每天重复着同样的感动,即使是梁山伯与祝英台,或者罗密欧与朱丽叶式惊天动地的爱情也很快会厌倦的。其实古人早已明了这个道理,所以才会发明“蜜月”一词。甜密的日子至多一个月,这和浪漫之爱所谓的天长地久是多么的不同。当然,西美尔并非把“二人关系”看得一无是处。他认为二人关系特有的亲密性会给个体带来极大的安全感与满足感。亲密性与秘密的分享密不可分。当两人共享许多秘密之后,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连带感,认为这一关系是富有价值和无可取代的。总体而言,西美尔对包括恋爱、婚姻在内的亲密关系,基本持一种宿命的悲观态度,与弗洛姆以永恒的成熟之爱为基础的“爱的理论”相去甚远。
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会心理学家布伦南等人(Brennan Shaver, 1995)根据依恋风格理论,提出一个成年人爱情依恋风格模型。依恋风格理论认为,人类普遍具有与特定个体形成亲密而持久关系的强烈愿望。这种欲望从童年时期开始发展,这一时期,婴儿与一名或多名成年人形成强烈的依恋关系。依恋(attachment)指婴儿对特定个体的积极反应,其最大功能就是能够提供一种安全感。所有婴儿都对最初照顾他们的人(主要是母亲)怀有依恋,但依恋的性质却并不相同。玛丽(Mary Ainsworth,1973年)等人按照婴儿和母亲之间形成的某种特定关系,确定了三种主要的依恋风格:安全型、回避型和焦虑·矛盾型。安全型(secure)指父母积极回应婴儿的需求时发展出来的依恋风格;回避型(avoidant)指当父母不回应婴儿的需求甚至拒绝时形成的依恋风格;焦虑·矛盾型(anxious/ambivalent)主要指照顾者十分焦虑,对婴儿的需要反应不定,有时回应其需求,有时却不在身边,或者态度粗暴时形成的依恋风格。婴儿期表现出来的情感依恋能力将伴随人的一生。
布伦南在此基础之上,确立了成年人的爱情依恋风格模型。他认为早期依恋体验对成年人以何种方式维系亲密关系会产生重大影响。成年人的依恋风格也可分为安全型、回避型和矛盾·焦虑型三大类。
安全型。安全型风格的成年人自幼与母亲形成一种稳定的依恋关系。母亲在十分关爱孩子的同时,鼓励他面对这个世界,学会如何适应、探索和改造外部环境。在这一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发展出爱与被爱两种能力,不仅有能力去爱,而且能够享受其他人对他的爱,容易和恋人形成稳定的关系。安全型的人倾向于把自己形容成一个容易和他人接近、乐观且开朗的人。他很少担心被抛弃,认为自己最重要的爱情关系是愉快、友好和相互信任的。
回避型。回避型成年人由于自幼缺乏母爱,所以未能发展出一种对他人的信任。他们长大成人后,对来自另一个人的爱很不适应,不愿和其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以免受到伤害。他们通常拒绝承认自己的依恋需要,认为恋爱的失败对生活影响不大,更专注于工作。在形容最重要的爱情关系时,他们谈论最多的是情绪上的起伏、嫉妒和对亲密关系的恐惧。此外,他们用来描述父母的词语通常都是负性的,往往不等把事情弄清楚就开始发怒、产生敌意并拒绝亲密关系。在与恋人相处时,很少感到亲密与幸福。他对自己的伴侣并不坦诚,更容易陷入相对短暂的性关系中。布伦南认为,这种风格与不良的人际关系、嫉妒心和难以排解的社交焦虑有关。
焦虑·矛盾型。具有焦虑·矛盾性倾向的成年人自幼与抚养者之间形成一种矛盾和缺乏稳定性的关系。母亲对他忽冷忽热、变幻无常。他无法确定如何才能赢得母亲的爱。此种类型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会表现出一种深刻的焦虑感,既渴望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又担心伴侣不会回应自己的爱,不会和自己在一起。他们形容自己最重要的爱情关系为完全占有、希望有爱的回应、情绪上的起伏和强烈的性吸引。此外,回避型成年人还具有强烈的嫉妒心。在亲密关系中,人们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种想独占对方的嫉妒心理。但这牵涉到一个度的问题,凡事都有限度,一旦超出限度,嫉妒就会演变为侵犯行为。例如,偷看恋人手机内的短消息或者查他存储在手机内的电话号码等行为,显然已经超过妒忌的范围,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三种依恋风格在成人中的比例分别为安全型56%、逃避型25%、焦虑·矛盾型19%。成年人爱情依恋风格研究表明:亲密关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生早期的依恋体验,而非当事者双方的主观努力。它的命运往往在关系还未确立之前就已经被决定了。
显然,和西美尔一样,布伦南对亲密关系并不乐观,基本持一种宿命的态度。西美尔从关系的构成方式出发,提出亲密关系特有的“二人”结构特征,注定其难以持久的主张。而另一方面,布伦南则从个人的行为倾向——爱情依恋风格——出发,强调了亲密关系非合理性的一面。他将依恋视为人类的一种本能行为,认为成年人和恋人的关系,并非基于意识层面的合理选择,而是依据童年时期和父母之间形成的依恋模式作出的被动性选择。因此,亲密关系同样很难通过“爱的艺术”(弗洛姆)加以把握。
此外,爱情依恋风格模型还提出一个有别于爱和性关系的身体问题,即行为倾向(惯习)如何影响爱与亲密关系的问题。如前所述,我们不能无视身体的存在,不仅必须关注性与爱的关系(这方面已有许多先驱性研究),而且有必要从行为倾向、嗜好、身体的物理距离乃至身体的在场与缺席等层面出发,理解爱与亲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爱的样式、爱的体验以及爱的社会功能。爱情的依恋风格模型与布迪厄的“惯习”概念十分相近。惯习是一个反映物质与文化、身体与精神之关系的概念,在布迪厄社会学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布迪厄指出,惯习既不是带有某种目的意识产物,也不是经过预先评估的合理性产物。它是一个最初形成于早期家庭环境、内面化和身体化的性情倾向体系,一个生产实践的体系。另一方面,成年人的爱情依恋风格模型则着重强调了儿童早期与母亲形成的依恋关系对亲密关系的影响,因此同样超越了行动者的意识与理性。从这一意义上讲,依恋模型是一个关于爱与亲密关系的内面化和身体化的性情倾向体系,一个生产爱的实践体系。
4. 浪漫之爱
那么,爱具体存在哪些形式?它是如何被建构?又发挥着怎样的社会功能呢?先来看看爱的类型研究。社会心理学里有个爱情三角理论(Robert Sternberg,1986),认为所有的爱情体验都是由激情、亲密和承诺三大要素所构成的。激情指一种情绪上的着迷,外表吸引和性吸引是最重要的因素。亲密指心理上喜欢的感觉,感到亲近、相互关联,包括对爱人的赞赏、照顾爱人的愿望、自我展露和内心的沟通。承诺主要指个人内心或口头对爱的预期。可分成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承诺指的是爱另一个人的决定。长期承诺则指维持这种爱的承诺。承诺是性爱关系中最理性的成分。斯坦伯格根据激情、亲密和承诺三大元素组合成七种不同类型的爱:
喜欢式爱情--主要有亲密,没有激情和承诺,如友谊。
迷恋式爱情--主要有激情,没有亲密和承诺,如初恋。
空洞式爱情--主要有承诺,缺乏亲密和激情,如纯粹为了结婚的爱情。
浪漫式爱情--有激情和亲密,没有承诺。
伴侣式爱情--有亲密和承诺,没有激情。
愚蠢式爱情--有激情和承诺,没有亲密。
完美式爱情--激情、承诺和亲密俱有。
爱情三角理论为我们把握爱的类型提供了直观和形象的图式。社会心理学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区分法,即把爱分为激情之爱和同伴之爱。激情之爱是一种基于强烈性欲望的常见的爱的形式。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曾体验过这种情感。它被形容为“一种狂野的情感状态。温柔的、带有性欲的体验、狂喜和痛苦、焦虑和解脱、利他和嫉妒同时并存,形成了复杂的情绪体验”。具体而言,激情之爱伴随强烈的性吸引,可以体验生理的觉醒,渴望与爱的对象有身体的亲昵接触。此外,我们在强烈渴望对方给予同等爱的同时,也担忧关系能否顺利进展。这种情感一旦产生,很难克服。我们为激情所控,不可抗拒地被吸引至爱人的身边。
和常识性理解相反,激情之爱并非纯属自然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的建构物。赫德福德和威斯特(Hatfield Walster,1981)认为,激情之爱的形成必须具备下列三大条件:首先,他(她)必须生活在一个充满爱情的世界里。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恋人(文学作品、电影、和歌曲)的形象。它不仅能使人产生类似的情感,而且也为现实中的行为提供脚本。其次,要有“合适”的对象出现。“合适”可以意味着外表迷人的异性,也可以指头脑清晰、富有教养和具有稳定职业。第三,必须体验可以被解释为“爱”的生理唤醒。恐惧感、沮丧和愤怒、性兴奋等情绪都无关紧要,只要可以被解释为爱即可。不难看出,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激情之爱的生产。
激情之爱由于其强烈的情绪特征,很难持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性爱总是短暂或稍纵即逝的。事实证明,性爱关系同样可以成为持续和稳定的亲密关系。通常情况下,恋人们大都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恋爱——激情之爱——之后,培育出我们称之为“同伴之爱”的亲密关系。同伴之爱对应于激情之爱,是一种“感到自己的生命和爱人的生命密不可分地交错在一起时的爱情”,其情感基础相对较为温和,温暖和柔情要多于激情,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爱情。它强调信任、关心和对伴侣缺点和习惯的容忍。同伴式爱情(弗洛姆的“兄弟之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爱的形式。我们非常羡慕那些结婚几十年,仍然相爱如初的恩爱夫妻,但同时也担心自己能否得到这种爱?我认为完全可能。当然它不同于激情之爱,而是一种基于亲密情感和深厚友谊的同伴式爱情。关键是如何才能把激情之爱引导到同伴之爱,使人感到如果没有他(她),便无法生存。这是一种融入生命的爱。弗洛姆《爱的艺术》的核心,就是探讨如何建立同伴之爱的艺术。关于这个问题,将在最后部分再作讨论。
接下来着重探讨与激情之爱密不可分的另一种爱情形式——浪漫之爱。这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并不存在,却对现代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爱的形式。英国着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亲密关系的变革》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社会学考察。他指出,浪漫之爱形成于18世纪,是在激情之爱基础上,融入基督教道德价值理念之后形成的一种爱情理想形式。它早期作为一种反抗文学,主要存在于浪漫主义作品中,现在则常见于各种供女性阅读的言情小说、好莱坞爱情故事片以及各种爱情电视连续剧中。基督教的戒律规定,人应该为了认识上帝奉献自己,并且只有在献身的过程中,才能认识自我,证实自我的存在。这一理念此后被运用于爱的关系中,成为男女神秘爱情的组成部分。爱第一次和自由与自我实现紧密联系了起来。尽管激情之爱是解放式的,但解放的意义仅局限于渴望从既存的体制中解脱出来。但浪漫之爱则与此相反,它直接把爱与自由和自我实现联系了起来。五四时期的许多小说作品都是以浪漫爱情为主题的:封建家庭阻碍了个体追求个性解放,要实现爱情理想,必须与之决裂,进而推翻这一禁锢自由、压抑人性的封建制度。显然,爱情在此已超越个体,和人类追求自由以及自我实现的宏大目标紧密结合了起来。事实上,这些倡导个人主义和个性解放的浪漫主义小说,此后作为一种进步文学,成为当时中国社会一股反对封建制度的解放力量。
浪漫之爱虽然脱胎于激情之爱,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尽管激情之爱的出现很常见,但由于其强度太大,来势凶猛,极具破坏性。按照吉登斯的说法,激情之爱具有一种只存在于宗教狂迷中的魔性。因此,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这种爱充满风险,会将你从日常生活中连根拔起,让你时刻准备作出极端的抉择和激进的牺牲。我认识的一位女性,曾经陷入一段婚外恋情。她找我商量该如何处置此事:“我是不是应该离婚,是不是要把孩子给丈夫抚养啊?”我很吃惊,要知道她以前可是个很宠爱孩子的母亲,怎么竟然打算抛弃自己的儿子呢。几天后,她又打来电话:“我是否应该将此事告诉我丈夫?我们是真心相爱的,相信他一定能理解的。”我清楚自己是帮不了她了,只能提醒她:“如果你还想维持这段婚姻,就请千万不要告诉你丈夫。”可见,激情之爱的破坏力有多大。所以,无论在哪种文化中,激情之爱都不曾被视为婚姻的必要基础。相反,在绝大多数地区,它都被看作是对婚姻的不可救药的损害。
但尽管如此,激情之爱特有的强烈性,也注定其很难持久维系。在激情之爱中,爱的对象只是暂时被理想化了。激情一旦衰退,爱便随之而消逝。而另一方面,浪漫之爱则是独一无二和天长地久的。在这里,爱的对象升华为完美无缺的存在。爱同一种更为持久的对爱的客体的依恋紧密联系了起来。我们女性总幻想着生命中能够出现一个白马王子。爱的对象是如此完美,我完全可以安心地将未来托付与他。浪漫之爱为我们开启了一扇通往未来的希望之门:只要能和相爱的人在一起,我的人生便充满阳光。许多好莱坞爱情片,演绎的正是这样一种浪漫爱情:爱人们在经历种种磨难之后,终于幸福地结合在一起……帷幕落了下来。可它没有告诉我们,帷幕落下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或许另一个故事上演了,一个悲剧的故事。不过,罗曼司是不会告诉我们这些的,天长地久和独一无二才是永恒的主题。
如今,已很少有人相信现实社会中存在所谓的浪漫之爱了。可为什么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仍然向往浪漫的爱情呢?吉登斯给出了一个答案:尽管浪漫之爱是一种反事实思考,却向现代人提供了重要的心理保障。他具体分析道,“罗曼司”的理念在19世纪既表达也促进了社会生活向世俗化的转化。现代性与理性的兴起密不可分。因为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合理性理解必将要取代神秘主义和宗教教条的武断法则。“罗曼司”尽管仍然保留着某些神秘主义色彩,但它又将这种神秘的观念与展望未来的姿态结合了起来。也就是说,它再也不是某种不真实的魔咒。相反,浪漫之爱成为一种控制未来的潜在捷径。对于那些为浪漫之爱所支配的人们而言,它是一种保障心理安全的形式。
激情之爱和性欲望息息相关,而在浪漫之爱中,崇高之爱的素质则主宰着性激情。在此,爱既与性分离,与此同时又与性纠缠不清。在浪漫之爱中,“品德”对于两性而言不仅意味着天真纯洁,而且还意味着将所爱的对象视为一个“特殊之人”。尽管转瞬即逝的两性吸引也是浪漫之爱的主要成分,但是,它必须与激情之爱的性欲/纵欲的强烈冲动区分开来,决不能过分强调性的重要性。浪漫之爱的“一见钟情”和激情之爱不同。在激情之爱中,一见钟情主要指被对象强烈的性魅力所吸引。而在浪漫之爱中,一见钟情不是性的吸引,而是一种交流的姿态,是对另一个人人格的直觉把握。我曾在天涯社区网的“情感天地”里,看到一个询问“我们如何知道已经爱上了另一个人?”的帖子。跟帖很多,70、80%回答者都认为,爱的征兆就是对爱的对象生产了“感觉”。据我个人理解,所谓“感觉”即指在发现对象的瞬间,产生的一种直觉。它是心灵的撞击,而主要不是性吸引。正是在这种相互吸引的过程中,个体的生命才显得“完美”。不难看出,浪漫之爱的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两性关系的建构。
那么,浪漫之爱为何具有如此之大的社会功能呢?吉登斯指出,浪漫之爱提出了亲密关系的问题。这种亲密关系与欲望、与世俗的性征是不相容的。因为它假设了一种心灵的交流、一种灵魂的沟通。个体通过浪漫之爱而变得完整。浪漫之爱借助激情形成一种特殊的信念和理想:一方面紧紧依恋他人并把他人理想化,另一方面又开拓出通往未来发展的道路。尽管这一形态的爱情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但在19世纪以及此后漫长的岁月中,这一思想对现代人尤其是现代女性的爱情观乃至爱情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吉登斯认为,在思考浪漫之爱情结时,必须弄清下列几个相关因素的作用:(1)家庭的建构;(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改变以及(3)母爱的发明。维多利亚时代的父亲形象是严肃与刻版的。但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家庭与劳动场所的分离,男性主宰家政的模式也发生了改变,一方面,父亲和丈夫的绝对权威遭到了挑战,另一方面,父母与子女间情感上的联系却变得越来越重要。家庭从“父性权威”转向了“母性教化”。在母性的现代建构中,对母亲的理想化是一条重要的线索。母亲的理想化直接哺育了浪漫之爱的价值。“贤妻良母”形象重构了女性形象。
尽管从本质上讲,浪漫之爱是一种女性化的爱情,但同样对男性产生了巨大影响。浪漫之爱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同样已深深根植于男性的情感生活中,支配着男性的爱情观。帷幕落下之后,往往男女双方都深感失望。不仅女性,男性也会发现,完美无缺、独一无二的爱的对象,原来只是想象的构建物,与现实相去甚远,爱情理想就此扑灭。但和女性所不同的是,社会默许他们在婚姻之外,去寻求新的理想爱情。此外,还有许多男性通过把家庭的温情慰藉与性快乐区分开来的方法,以解决浪漫之爱和激情之爱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他们在家庭内部,追求一种温馨感,即所谓的“浪漫之爱”,而激情之爱则可以到家庭外去寻找。所以,男性们很容易取得平衡,他通过婚姻寻求浪漫之爱,却在婚姻制度以外追求激情之爱。所谓“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指的就是这样一种现象。男性被允许在外面寻找激情,满足性的快乐。
但是,占统治地位的双重标准却没有为女性留下退路。长期以来,社会不仅从道德规范上,而且从法律和制度上禁止了女性追求性快乐的权力。尽管在欧洲贵族社会中,女性的婚外恋是得到默许的,贵夫人和骑士的恋情曾是许多文学作品的主题。但长期以来,平民阶层却严禁女性婚外恋情,违禁者将受到严厉惩罚。英国仅在七十五年前,还有将未婚先孕的女子都送入疯人院的法规,而仅仅一个世纪前,日本的法律还明文规定,通奸女子要被处以极刑。
起始于19世纪的浪漫主义文学,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女性的形象,但浪漫之爱与母爱这两种理想化的形象,把女性置于一种纯洁的位置,使她们无法在浪漫之爱以外,再寻求激情之爱。因此,直至上世纪70年代初,社会并没有给女性留下满足性快乐的空间。为了弥补婚姻的失败,她们只能在爱情之外开辟新的亲密领域。其中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出了同性之间的友情。有些男性很不理解,为什么我太太那么喜欢煲电话,一打起电话就没完没了。对于绝大多数男性而言,电话只是联络工作的工具而已,所以一个电话只要三句话就足够了:“你好。”“什么事?”“再见。”可女性往往一打就是1、2个小时。在此,电话无疑已成为女性们用来沟通感情、排解不满情绪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阅读浪漫爱情小说或消费爱情肥皂剧也被女性们视为发泄不满情绪的一条有效途径。她们被浪漫的爱情故事深深打动,并产生心理学所谓的移情作用:与书中或剧中的女主人公同欢乐共悲伤,坐在电视机前,为剧中女主人公的快乐而喜悦,为她的痛苦而落泪。对于众多女性而言,现实的婚姻生活是乏味和令人失望的。她们已无法通过婚姻这一亲密关系来满足情感需求,但又无法像男性那样,在婚姻体制外追求激情之爱(尽管现在女性婚外恋情以十分常见),所以只能躲避至浪漫小说或电视连续剧中,体验一种替代性的虚拟爱情。有人把浪漫文学称为一种希望的文学,一种拒绝的文学。它拒绝的正是日常性,“拒绝把平静的家庭生活当作唯一的理想”,并且向人们提供一个精神的避难所,“让个体在梦幻中追逐在日常世界中被否定而无法得到的东西”。
但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性解放运动的深入,性第一次获得了自律。浪漫爱情的理想也在这一浪潮中,被撕成了碎片。如今,浪漫之爱正逐渐被另一种爱——融汇之爱所取代。吉登斯指出,经历了性解放运动之后,有必要提倡一种“融汇之爱”。融汇之爱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爱情。它主要由两大要素构成:第一,双方在情感的予取上必须平等;第二,要把满足双方的性快乐纳入关系中。与浪漫之爱不同,融汇之爱是积极主动但又偶然飘忽的爱。浪漫之爱强调“天长地久和独一无二”,而在融汇之爱中,亲密关系则处于不断建构与重构的状态之中。不过吉登斯同时指出,融汇之爱越巩固,某一“特殊人物”的发现也越困难,它就越可以成为一种“特殊关系”。融汇之爱强调情感上予取的平等性。如上所述,浪漫之爱在性别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浪漫之爱的平等观建立于这样的理念之上,即认为一种关系可能产生于双方情感的投入,而不是外在的社会标准。所以实际上,浪漫之爱在权力分配上并不平衡。对于女性而言,浪漫之爱可能致使其最终成为家庭生活的依附者。而融汇之爱则强调情感上予取的平等性。情感的予取越平等,爱的维系也越接近于“纯粹关系”。在此,爱发展到每一方都准备向对方推心置腹公开关怀与需要的程度。即使双方都由于彼此太看重对方而容易受到伤害。
融汇之爱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双方性快感的成功看作亲密关系的核心。浪漫之爱是性爱,但它同时排斥又性满足和性快乐。融汇之爱首次把男女双方的性快乐和性满足作为维系亲密关系的核心因素。吉登斯提议可将“纵欲技术引入夫妻关系的核心,使夫妻彼此之间的性快感的成功成为一种关键性的要素”。美国人类学家艾斯勒更进一步将亲密关系中的性快乐视为“神圣的欢爱”。她用诗一般的语言表达了对性爱的礼赞:
在那里,情爱可以化为性爱,性爱也可以化为情爱;在那里,性可以升华为神圣,而我们的肉体便成为圣殿;在那里,我们从每一天的生活中,而不是从片刻的精神幻觉中得知,通过爱,我们能把自己扩大到六合八方,当我们拥抱时,我们便融为一体,进入一个神秘的境界,共同体验恋人们常说的那种至柔的激情和至美的宁静。
在性爱的世界里,身体和精神不再分离。透过性爱,我们获得欢乐、敬佩、惊叹和狂喜。总之,在经历了性革命之后,性快乐已再度成为亲密关系的主旋律之一。
此外,融汇之爱还提倡性爱关系的多元性。在融汇之爱中,亲密关系既非特指一夫一妻制,也和异性恋没有任何特殊的联系。西方社会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性解放运动之后,性爱关系的模式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今,两性间的亲密关系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体制内,未婚男女的同居也被纳入融汇之爱的视野。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层面来理解同居。第一,可以将同居视为结婚前的一种准备状态,一段婚姻的过渡期。恋人们在结婚之前,首先会同居一段时间,当双方都感到从关系中受益匪浅,并认为这种关系具有延续的价值时,便可以考虑结婚。第二,同居本身成为亲密关系中一种可供选择的有效形式。我们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同居。在此,亲密关系是作为一种更为开放的形式存在的。
融汇之爱与浪漫之爱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如何看待性爱关系中的性别问题。与浪漫之爱以异性伴侣为取向不同,融汇之爱尽管仍然围绕着差异而建构,但性征差异不再作为建构亲密关系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性爱关系不再等同于异性恋,爱的理念必须延伸至同性爱恋的领域。在目前中国的语境下,许多人或许暂时还无法接受这一观念。但必须指出的是,同性恋既非精神分析学所说的那样,属于性倒错的病理现象,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根据吉登斯的介绍,英国至少有50%的男性,在人生的某一阶段,具有同性恋倾向。而即便是最保守的统计,也显示中国的同性恋者不少于三千万。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时可能遇见具有同性恋取向的人。远的有富柯、有张国荣,近的可能就在我们身边,是我们的亲人、我们的朋友、亦或我们自己。所以,融汇之爱否认亲密关系中的性别差异,认为爱的多元性应同时包括对不同性取向的认同与尊重。
总而言之,被吉登斯称作“融汇之爱”的新的爱情形式,正日渐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亲密关系的主流。
5. 爱的实践
最后,是关于爱的实践,即如何去爱的问题。为爱与亲密关系把脉非并一件易事。正如社会学将爱情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那样,爱只能通过个体自身的实践去体验、去领悟。“没有人能够不通过起码的途径就获得这种体验。”所以我们很难找到关于爱的抽象法则。但尽管如此,社会学家们仍然试图寻找一些维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条件和方法,弗洛姆将此称为“爱的艺术”。
首先,让我们以弗洛姆的“爱的艺术”为线索,具体探讨一下如何才能建构与维系爱与亲密关系。弗洛姆认为,爱必须满足下列四大条件:(1)克服自恋、(2)信仰、(3)活动性和(4)公平。所谓排除自恋,即指我们不能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而应该学会用客观和善意的眼光去看待问题。社会心理学中有个研究解释事件原因的归因风格理论,认为良好的亲密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事件的解释方式。布莱佩利(Bradbury)等人发现,幸福的夫妻倾向于把对方良好的行为归结为对方的内在因素,而把对方的过失归结于环境因素(乐观型归因风格)。而不幸福的夫妻则经常进行抑郁型归因,即把对方的良好行为看成是外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把不良行为归因于人格特质。也就是说,具有乐观型归因风格的妻子倾向于把丈夫的错误行为归结为外在与暂时的环境因素,如工作不顺利,身体不舒服,甚至是天气不佳等因素。而对于一个具有抑郁型归因倾向的妻子来说,丈夫微小的过失也是难以容忍的。当夫妻双方解释问题的方式都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关系出现裂痕。具有自恋倾向的人,大多具有抑郁型归因风格倾向,他们总喜欢站在自己的角度,采取所谓的双重标准看待问题。因此,要维系良好的爱情关系必须要排除自恋,建立良好的归因风格,懂得用客观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爱人。
其次,爱要树立一种信仰。尼采说,“一个人的本质可以被定义为给人以承诺的能力,信仰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弗洛姆把信仰视为任何深厚友谊和爱情的基础。信仰通常包括两个不同层面,即“自信”和对爱人的“信心”。 爱一个人要有信仰,首先要信仰自己,爱自己。当我们充满自信时,便充满爱的勇气。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相信爱人,要对他怀有信心。“对另一个人有信心意味着确定他的基本态度、他的人格的核心、他的爱的可靠性和不变性。自信就是我们意识到自我的存在,人格的核心内容的存在。这一核心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只有相信自己的人才能待人以诚。因为他坚信,他将来的某一天也会像今天一样去行事、去感知。”此外,信仰还包括对未来的坚定信念,相信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长;会在关系双方的磨合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好。总之,爱的信仰是对自爱的信心,对他人产生爱的能力及其可靠性的信心。
第三,活动性指我们主动去爱的能力。弗洛姆认为,活动并非指具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心理活动,感受到我在爱,我有能力去爱。但我认为,活动还应该包括另一层含义,即沟通。沟通在维系良好的亲密关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地位。吉登斯认为,在纯粹关系中,“不仅需要尊重对方,而且还需要向对方敞开胸怀”。哈佛德(Halford)等人发现,走向破裂的婚姻经常是由于夫妻双方不愿意向对方表达负面情绪,即懒得与对方沟通造成的。社会心理学家们(Gottman Levenson)通过一项长达四年的夫妻关系研究发现,在最终破裂的婚姻关系中,往往包含着许多埋怨,而且对对方的关怀置之不理。《中国式离婚》中的男主人公就很不善于沟通,总是忽略妻子的感受,也不愿将自己的不满情绪表达出来,这样的婚姻注定要失败的。有时候,人需要表达自己的负面情绪,要告诉爱人你的态度、你的感受和你的不满。幸福的夫妻常常会通过与对方的争论来理解对方的观点。心理学家戴维斯(Davis)把这种沟通方式叫作“摆观点”,认为它对维系亲密关系的健康至关重要。
最后一点是公平,即平等在亲密关系中的作用。公平理论认为任何人际关系都要遵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我们的付出必须和收获成正比。古典经济学中有句“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着名格言。但这句话并不适合爱情关系,有位男生曾对我说,“老师,我将来要找一个可以我爱她少一点,她爱我多一些的爱人结婚。”我告诉他,“那你还没有结婚就已经失败了。”爱的活动不是经济活动,在爱与婚姻等亲密关系中,人们追求的不是以最小付出换取最大的收益,而是一种平等,而且这里的平等也不是所谓的“我给你的像你给我的一样多”。弗洛姆认为,等价交换原则仍然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公平伦理观,同样不能运用于两人间的亲密关系。在爱情和婚姻等亲密关系中,“公平,意味着不以商品和交易中的欺诈和诡计来换取感情”。爱意味着对爱人的责任感,同他结为一体。而不是我付出多少,就必须得到多少。现代人十分信奉这一原则,社会学中的交换理论,遵循的就是这一公平理念。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希望爱的关系是纯粹的。我非常赞同弗洛姆的观点,在亲密关系中,公平反映的主要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原则,而是情感上的诚实,即所谓不以欺骗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情感。只要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亲密关系就是公平的。公平伦理表明的只是尊重别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在爱。“这种伦理观没有意识到责任和一体,因此它体现的是疏远和分离。”
另一方面,吉登斯从私人领域民主化的角度,探讨了构建新型爱情与亲密关系问题。他指出,在亲密关系,尤其是异性恋关系中,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而且乌托邦主义随时有可能被现实主义所抵消。但现在,一种有助于改造个人行为环境的变化已经发生,而且它们都趋向于民主的实现。个人生活的民主化尽管不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其意义却同样深刻。如今,私人领域的革命进行得如火如荼,这一变革同样意味着民主的承诺。融汇之爱的模式与民主的伦理框架完全一致。在民主秩序内,亲密关系成为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它的建构与维系同样遵从以下四大民主原则:
(1)为人们发挥潜力和表现不同的个性创造条件;
(2)保证不滥用政治权威和武力;
(3)个人参与决定相互关系的条件;
(4)扩大经济机会。
首先,亲密关系一定要保证参与双方能够发挥个人潜质。我们在提高和加强自身能力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能力。如果某位女性因为结婚而被迫放弃学业或工作,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违反民主原则的。在爱情和婚姻关系中,我们还必须贯彻不诉诸权威和武力的民主化原则。吉登斯认为这一条件直接影响私人生活的民主化。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各种滥用情感,利用爱的权威控制和支配对方的现象。而婚姻生活中,则存在一种更为常见的滥用权威和武力的形式,即家庭暴力。体格上明显占据优势的男性,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实施虐待和暴力,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病理现象。因此,民主秩序下的亲密关系,决不允许滥用权威和诉诸暴力。任何事情都必须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三个原则,涉及亲密关系如何建构、如何维系以及如何解除的问题。吉登斯认为,“个体参与决定相互联系的条件”原则,例示了纯粹关系的理想,并切中改造亲密关系的各种民主化的可能性。我们不仅需要得到对方的尊重,更需要向对方敞开胸怀,因为唯有这样才能符合上述标准。不愿和对方沟通、向对方敞开心扉的人,是不可能提供共同决定亲密关系所必须的各项条件的。第四个原则,即扩大经济机会的民主原则。这是一个牵涉到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问题。吉登斯认为,在某些方面,权利和义务限定实际的亲密关系。权利作为获得亲密关系的手段之一,在已婚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尽管妇女可以首先提出离婚这项权利,属于一种否定的赞成,却产生了重要的平衡效果。它不仅可以使妇女摆脱不平等的婚姻关系,而且具有制约丈夫强行控制权的作用。因此,权利有助于把强制性权力转化成平等的交往。同样,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所以,我们只有在对对方承担责任、使特权与义务相平衡的情况下,权利才有助于消解粗暴的权力。
总之,纯粹的亲密关系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诚如布迪厄所言,我们只有通过无时无刻的、不断从头开始的努力,通过彻底的反思性,才能使爱情的“迷人岛”这个封闭与完全自给自足的世界脱离算计、暴力或利益的冰冷海水。只有这样,亲密关系才能超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取舍甚至主体与客体的区分,达到融合和相通的状态;恋爱主体才能“迷失在彼此之中”而不丧失自我;爱才能更永恒、更完美,更接近于我们所向往的至善至美的理想境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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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姆《爱的艺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S.E.Taylor L.A Peplau D.O.Sears《社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R·A·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 第十版 下册 》,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
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02年。
皮埃尔·布尔迪厄《科学的社会用途》,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Francesce Alberoni,1986,L’EROTISMO。
冈原正幸、山田昌弘、安川一、石川准『感情の社会学』,世界思想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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